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清新区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落实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的提示通知》的要求,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结合清新区实际,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清新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二、制定依据
(一)《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落实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的提示通知》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
(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2号)
(四)《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7〕1号)
三、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清新区行政区域内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标准:居民0.95元/吨,非居民1.40元/吨;按用水量征收。
四、其他事项
(一)污水处理费由区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污水处理企业、公共供水企业或其他有关部门代征。
(二)对持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明的居民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第四点的规定执行,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对大、中、小学校和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取消所有免征、缓征的政策,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本收费标准自2022年4月1日抄见表量起执行,此前印发的收费标准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关于调整清新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清新发改价格〔2017〕1号)同时废止。征收单位接文后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明码标价和结算等工作,同时强化服务,切实保障清新区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相关政策文件链接: 关于印发《清远市清新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doc